天津網 訊 城市快報記者高立紅 男子趙某,受雇包工頭張某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其間受張某指派為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廣場施工項目澆注樓頂外墻時,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最終落得二級傷殘。張某給墊付10余萬元后便不再支付。趙某親屬求助到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做他的代理人。盧彥民律師分析認為,此案中,工程發包方、承包方將該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三被告與原告趙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原告趙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打官司首先要證據,盧彥民律師通過調查取證、詢問證人等多種渠道,努力還原了事發當天的情況以及被告沒有相關資質的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由于被告建筑公司和被告張某沒有相關資質,從而使得三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利益。
原被告對護理期限定,產生分歧,原告主張16年,但被告方認為原告現在只靠機器維持生命,主張16年的護理期,未免過長,只同意按5年支付。盧彥民律師積極查找案例,以及充分地說理論證,證明植物人也有可能長期存活。最終,法院大部分采納了律師觀點,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88萬余元,扣除前期張某墊付部分,還要支付66萬余元。
律師心得:
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認為,建筑工程行業有著嚴格的資質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遇到與此相關的案件,一定要對單位及個人的資質重視起來,因為這可能就是案件的突破點。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正是抓住這一突破點,讓發包方、承包方與雇主被告張某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使得當事人的賠償成為更為切實的利益,從而最大限度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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