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單位不能拒收、拒看、拒批員工上交的醫囑等請假材料,不得制造莫須有的曠工假象。
付妍的律師宋國章告訴記者,其實雙方各自都有瑕疵,原本打算上訴的,但付妍感覺身心俱疲,不想再繼續糾纏下去。不過,請假程序中的瑕疵,原本可以避免的,希望其他職場人汲取教訓。(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同樣是懷孕休假
她倆的境遇差別大
疏于辦理請假手續
她被認定曠工
連續曠工4天被單位開除,28歲的唐嬌(化名)以當時懷有身孕,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將某電器(重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5月,九龍坡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唐嬌的訴訟請求。法官解釋,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本案中,公司是以唐嬌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程序合法。
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準媽媽維權獲支持
張女士是某銷售公司的銷售總監,36歲懷孕時已是一名高齡產婦,醫生建議她暫停工作、在家保胎。張女士的丈夫隨即將診斷證明書提交給公司代為請假。之后,張女士的身體狀況持續不佳,醫生要求張女士繼續在家休養。然而,不管張女士如何履行請假手續,公司均拒絕,并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法院認定,張女士履行了請假手續,不存在曠工事實,銷售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應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重慶晨報記者封璟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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