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8日電(記者 楊迪)7日,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等合法權益,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根據年初的預算報告,今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額度為6000億元,其中5000億元為一般債券,1000億元為專項債券。此外,今年財政部下達的1萬億置換債券中也有一部分專項債券額度。
《辦法》要求,各地應積極擴大專項債券投資者范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投資專項債券。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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