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云南紅河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阿布都熱依木·阿布都許庫爾等人涉嫌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一案。本案共6名被告人,其中阿布都熱依木·阿布都許庫爾等4名被告人為新疆人、維吾爾族,柳發所、宋本貴2名被告人為云南人、漢族。
紅河州檢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以來,被告人阿布都熱依木·阿布都許庫爾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艾合麥提·努熱科、阿布力米提·阿吾提、西爾艾力·阿里木,在云南省多次組織多名準備偷越國邊境的人員,先后雇傭被告人宋本貴、柳發所及錢海福(另案處理)駕車將上述人員運送至邊境地區后偷越出境。在此過程中,阿布都熱依木·阿布都許庫爾還多次單獨或伙同其他被告人,運送某暴恐組織人員到邊境地區后交由他人帶出境外。收取錢物后,他將部分資金打往被告人西爾艾力·阿里木的銀行賬戶,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10日,西爾艾力·阿里木共為上述偷越國境人員中的部分人及其他人員收轉資金300余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應以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追究被告人阿布都熱依木·阿布都許庫爾的刑事責任并數罪并罰;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追究被告人艾合麥提·努熱科、阿布力米提·阿吾提、西爾艾力·阿里木的刑事責任;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追究被告人柳發所、宋本貴的刑事責任。
紅河中院聘請了維吾爾族語翻譯人員進行庭審翻譯,并依法為未能聘請辯護人的被告人艾合麥提·努熱科、阿布力米提·阿吾提二人指定了辯護律師,在庭審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法院將對本案擇期宣判。
云南信息報 記者 吳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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